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02民初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沈延东诉呼伦贝尔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延东,呼伦贝尔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725号之一原告:沈延东,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区。被告:呼伦贝尔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连德民,职务经理。原告沈延东与被告呼伦贝尔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沈延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延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沈延东负担;公告费300元由沈延东负担。审 判 长  王园园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人民陪审员  王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晶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