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40号申请执行人王任亭,男,1951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申请执行人杨春霞,女,1954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被执行人李广义,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申请执行人王任亭、杨春霞与被执行人李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偿还申请执行人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洪庆
审 判 员 刘 伟
代理
审判员 肖立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占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