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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谢某1、谢某2与宋某1、赵某、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宋某甲,赵某某,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360号原告:谢某甲原告:谢某乙被告:宋某甲被告:赵某某被告:宋某乙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诉宋焕民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立案。原告谢某甲、谢某乙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谢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