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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4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昌玲与谭克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玲,谭克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410号原告:王昌玲,男,1979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代理人:关小牛,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谭克均,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王昌玲与被告谭克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昌玲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昌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昌玲负担。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