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4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昌玲与谭克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玲,谭克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410号原告:王昌玲,男,1979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代理人:关小牛,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谭克均,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王昌玲与被告谭克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昌玲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昌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昌玲负担。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