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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3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李俊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俊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614号罪犯李俊坤,男,1988年7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白山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俊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3438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吉刑三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5月2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吉刑减执字第27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俊坤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27日21时许,贾忠辉因杨立伟之前给其女友孙某芳打电话不满,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约定到矿务局医院门前斗殴。贾纠集宋某、安明光等人赶到矿务局医院,又指使安联系卞超、刘某东等4人过来,宋安排孙晨、兰坤将砍刀、棒球棒带到医院,兰将砍刀交给贾,将棒球棒交给宋。杨纠集高文旭、张东海、李俊坤,李又找到吴金亮、杜振东,李等人持木棒、砖头在矿务局医院门前,与贾人发生殴斗。张东海、李俊坤、高文旭等人将宋某、刘某东打伤。宋某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刘某东属重伤。李俊坤系主犯,其家属积极赔偿宋某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已获宋某家属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开关柜配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0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2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俊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俊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1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