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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与王文全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王文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9财保17号申请人: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龙被申请人:王文全,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文全建设银行(卡号:4367420340912253235)的存款1715元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文全建设银行(卡号:4367420340912253235)的存款1715元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