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9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与王文全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王文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9财保17号申请人: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龙被申请人:王文全,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文全建设银行(卡号:4367420340912253235)的存款1715元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文全建设银行(卡号:4367420340912253235)的存款1715元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