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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875号原告张某某,女,现住肇东市。被告李某某,男,现住肇东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景永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