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875号原告张某某,女,现住肇东市。被告李某某,男,现住肇东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景永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