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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法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凤表与白宝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解除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表,白宝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945号申请人杨凤表,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白宝银,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伊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郝建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宝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以(2014)伊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白宝银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商业房一处,于2016年6月7日以(2014)伊法执字第945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白宝银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商业房一处,现因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宝银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商业房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