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67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沈希权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东煊仓储有限公司,沈希权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7795号原告: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室。负责人:牛金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挽澜,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艳韬,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煊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东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沈希权。被告沈希权,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东煊仓储有限公司、沈希权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仁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