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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怀宁县金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詹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金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詹洋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2民初1519号原告:怀宁县金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纬六路与经一路交界处金瓯商务广场24楼,组织机构代码55783701-9。法定代表人:张晓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胜,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洋,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怀宁县金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瓯公司)与被告詹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编号410400201406100008),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座落在怀宁县,总价款为568087元。合同约定除首付款348087元外,剩余部分由被告于2014年7月10日前用银行按揭贷款支付;逾期付款超过9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被告缴纳首付房款348087元后,下欠22万元,因被告个人原因未办理按揭贷款,被告亦未向原告支付下欠房款,以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詹洋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4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备案编号为410400201406100008号),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座落在怀宁县,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怀房预售证第2013-045号。房屋总价款为568087元。合同约定:除首付款348087元外,剩余部分由被告于2014年7月10日前用银行按揭贷款支付;逾期付款超过9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014年6月17日,被告缴纳首付房款348087元,下欠22万元,因被告个人原因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下欠房款,原告亦未向被告交付房屋,以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16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1份,收件人为詹明。另查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2016年10月4日公告期满。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顺丰速递邮件单,缴款凭证等证据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约支付购房款,其拖欠房款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向被告邮寄送达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但无证据证明收件人詹明为被告同住成年家属,故解除合同的时间应为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期满之日即2016年10月4日。合同解除后,原告收取的被告已付购房款,应予以退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怀宁县金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詹洋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编号410400201406100008)于2016年10月4日解除,该合同涉及的位于怀宁县高河镇纬六路与经二路交界处金瓯富贵世家小区4号楼4单元408号商品房归原告怀宁县金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二、被告詹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怀宁县金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200元;三、原告怀宁县金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被告詹洋购房款3480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23元,由詹洋负担95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敏审 判 员  卢劲松人民陪审员  凌和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