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4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慕宗德诉黄坦、黄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宗德,黄坦,黄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844号原告:慕宗德,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高公行政村洪河街***号,身份证号3421241976********。被告:黄坦,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高公镇黄祖庙行政村朱楼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16211981********。被告:黄晶晶,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12231980********。本院在审理原告慕宗德诉被告黄坦、黄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宗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家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