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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终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万高桃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高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900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高桃,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2012年4月19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5月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7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高桃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九月八日作出(2016)川0112刑初5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高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万高桃退赔被害人刘某币1800元。原审被告人万高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高桃申请撤回上诉。本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高桃撤回上诉。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2刑初5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忠审判员 陈 楠审判员 聂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分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