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复源与朱海兵、朱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复源,朱海兵,朱海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2556号原告:刘复源,男,1947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朱海兵,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朱海金,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了原告刘复源诉被告朱海兵、朱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