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1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济南中亮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中亮物资有限公司,安徽中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安徽中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1938号之一原告:济南中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爱民,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汪晓伟。被告:安徽中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汪斌。原告济南中亮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安徽中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中亮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中亮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中亮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30元,减半收取计103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65元,由济南中亮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万立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文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