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16-1017宋新华与翁网根、曹林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华,翁网根,曹林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017号原告:宋新华,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姜永生,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翁网根,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曹林华,男,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新华与被告翁网根、曹林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新华于2016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新华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新华负担。审 判 长 吴小松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张露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丹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