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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16-1017宋新华与翁网根、曹林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华,翁网根,曹林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017号原告:宋新华,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姜永生,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翁网根,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曹林华,男,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新华与被告翁网根、曹林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新华于2016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新华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新华负担。审 判 长  吴小松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张露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丹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