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3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93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陕******蓝色“某某”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某某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环与某某某某十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的血醇浓度为135.02mg/100ml,系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二个月左右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家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