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辖终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陆佳颖与何家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佳颖,何家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佳颖,女,199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家骏,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陆佳颖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7975号民事裁定之一,向本院提出上诉。陆佳颖上诉称,双方民间借贷纠纷借条的效力尚未确定,因此借条上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何家骏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效力不影响合同中管辖条款的效力,故双方借条上约定的管辖有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主审 法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