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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林明佳与胡晓辉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332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晓辉,林明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辉,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雁熙,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明佳,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鹏,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晓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4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胡晓辉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是明显错误的,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规定,在借贷法律关系中,相关款项系由贷款人向借款人借出,借款人才是接受货币的一方,应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资料显示,上诉人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乐天街80号401房,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供的由惠来县仙庵镇口埔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不足以认定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广东省惠来县。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