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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5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继文与李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文,李德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5320号原告张继文,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罗王乡张寨村人,现住滑县。被告李德阳(又名李德洋),男,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滑县顺北新村人,住本村。原告张继文与被告李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继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德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继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德阳偿还借款6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1日,被告李德阳以临时周转为由向原告张继借款65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还款。当日被告李德阳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不偿还。被告李德阳缺席无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德阳向原告张继文借款6500元,且于2015年8月11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其应当支付原告张继文借款6500元。因欠条未约定利息,故对于原告张继文要求被告李德阳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李德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答辩、质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德阳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继文借款6500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13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德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巧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逯瑞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