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威与姜长枫、杭月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姜长枫,杭月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428号原告:王威,女,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姜长枫,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杭月一,女,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诉被告姜长枫、杭月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