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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蒋桂珍,薄铁臣与刘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铁臣,蒋桂珍,刘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76-1号原告:薄铁臣,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蒋桂珍,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刘贺,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信淑玲,女,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薄铁臣、蒋桂珍与被告刘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薄铁臣、蒋桂珍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薄铁臣、蒋桂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薄铁臣、蒋桂珍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薄铁臣、蒋桂珍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