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远锋、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远锋,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执246号申请执行人:许远锋,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雅居乐花园H29幢48号。法定代表人:张泽华。申请执行人许远锋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珠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珠仲裁��(2015)第24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确认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拖欠许远锋三项工程的工程款1407740元;二、确认许远锋已付房款差价91732元;三、许远锋要求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10日前支付工程款及返还房款差价合计1499472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384元由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384元由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许远锋已预交本案仲裁费,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许远锋。根据申请执行人许远锋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远锋表示不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查控措施,现申请执行人许远锋以其与被执行人中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正在协商解决本案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许远锋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20执2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洪 文执行员 张卫东执行员 郭善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克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