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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徐建红与史建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红,史建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714号原告:徐建红。被告:史建武。本院在审理徐建红与史建武离婚纠纷一案中,徐建红于2016年10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建红的撤诉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建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徐建红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祥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