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9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姜魁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龙宇五金加工厂、康连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龙宇五金加工厂,康连环,梁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9732号原告:姜魁,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唐明华,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龙宇五金加工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桥脚。投资者:康连环。被告:康连环,女,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梁柱,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姜魁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龙宇五金加工厂(以下简称龙宇厂)、康连环、梁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魁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明华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龙宇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康连环是投资人,梁柱与康连环是夫妻。2014年7月至12月,龙宇厂收购了原告共计43518元的废旧生铁,但一直没有支付货款给原告,原告多次催促均无果。故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货款43518元给原告,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原告提供过磅单、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婚姻档案等证据。三被告无答辩。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采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龙宇厂是被告康连环开办的独资企业,由被告康连环、梁柱夫妻共同经营。原告于2014年7���至8月送废旧生铁予被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518元,原告追讨未果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龙宇厂向原告收购废铁,尚欠原告货款依法应予清偿。被告龙宇厂是被告康连环、梁柱夫妻共同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康连环、梁柱依法应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龙宇五金加工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魁支付货款4351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逾期还贷利率计付该款自2016年6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龙宇五金加工厂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欠款本息的,由被告康连环��梁柱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本案受理费887.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按照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与货款一并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建华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炳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