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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执字第9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州大弘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星酉辰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执964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大弘广告有限公司,广州酉辰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执字第964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大弘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熊凌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涛,系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酉辰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于军。广州大弘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酉辰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货款19556元、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因广州酉辰日用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广州大弘广告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案件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9643号案件本次执行。具备执行有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