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芮静与郭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静,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593号之一申请人芮静,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郭辉,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关于芮静诉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民初1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芮静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53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保全费122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在诉讼阶段,基于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现该案进入执行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郭辉(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89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