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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7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冬与李力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李力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7989号原告李冬,居民。被告李力争,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职工。原告李冬诉被告李力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力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冬诉称:被告李力争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5月4日向原告李冬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为2012年5月4日至2012年8月4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力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被告李力争因经营之需向原告李冬借款10000元,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冬借款给被告李力争使用,双方形成借贷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李冬支付借款后,被告李力争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力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冬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力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魏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徐 彬书 记 员 纪瑞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