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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4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艾青与童俊、武汉南海宏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青,童俊,武汉南海宏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832号原告:艾青,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义,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举,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俊,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南海宏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融侨华府4栋1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童俊,总经理。原告艾青诉被告童俊、武汉南海宏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艾青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青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7202元,减半收取计8601元,由原告艾青负担;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艾青负担。审判员  万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