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月清与被告王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清,王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2603号原告张月清,女,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王永,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原告张月清诉被告王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因另行提起离婚诉讼,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月清撤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张月清负担。审 判 长 黄克强代理审判员 李 霓人民陪审员 张鑫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