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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月清与被告王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清,王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2603号原告张月清,女,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王永,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原告张月清诉被告王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因另行提起离婚诉讼,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月清撤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张月清负担。审 判 长  黄克强代理审判员  李 霓人民陪审员  张鑫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