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7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义乌丰赢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丰赢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7275号原告:义乌丰赢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大湖头村53栋3单元。法定代表人:朱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乐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原告义乌丰赢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230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日开始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芸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丰赢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乐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间素有业务往来。2014年6月13日,原、被告进行了最后一次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5491元,有被告亲笔签名确认的对账单一份为凭。嗣后,被告又分别于2014年6月14日、2014年6月16日向原告采购价值分别为3675元、3140元的货物,货款共计6815元。上述货款共计102306元被告至今分文未予支付。为此,原告于2016年5月5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丰赢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货款10230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丰赢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张明负担6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芸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苏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