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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1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际坤,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1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际坤。被执行人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号。本案执行的吴际坤申请执行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双发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09)历城民商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