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照恒与赵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照恒,赵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907号原告刘照恒,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云强,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照恒诉被告赵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照恒不能提供被告赵云强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材料无法送达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照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元,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恒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敬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