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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4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小昆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4349号原告:李小昆,男,汉族,1993年7月8日生,住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负责人:于春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昆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昆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昆负担。审判员 高 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梅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