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6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邹佳翰、刘兰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邹佳翰,刘兰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5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所在地址祁东县洪桥镇学路2号。负责人刘云华,行长。被执行人邹佳翰,男。被执行人刘兰君,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邹佳翰、刘兰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邹佳翰、刘兰君应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68965.81元,罚息25310.56元,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163元。现被执行人邹佳翰、刘兰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杨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