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友珍与汤丽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珍,汤丽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张友珍,女,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汤丽君,女,汉族,1989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21楼。负责人:张晓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汤丽君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