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01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大理科兴轻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理科兴轻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大理科兴轻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理科兴轻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云2901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16年2月6日前支付给大理科兴轻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35496元及其资金占用费,于2016年3月1日前支付货款142193.6元及资金占用费。权利人大理科兴轻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民事调解书,被申请执行人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在2016年2月6日前支付给大理科兴轻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35496元及其资金占用费,于2016年3月1日前支付货款142193.6元及资金占用费,同时承担诉讼费4805元(申请人已预交付)。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部份货款,尚欠货款82193.6元及其资金占用费33658.96元、诉讼费4805元。经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执行款项,全部自行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大理科兴轻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劲芳明确表示公司已收到申请执行的全部款项。本案至此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执行中,本案被申请执行人如期履行了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的(2016)云2901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雄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