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5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宋敬东诉张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敬东,张世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5348号原告宋敬东,男,1967年5月1日出生。被告张世奇,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敬东与被告张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敬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世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敬东撤回对被告张世奇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霍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