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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5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宋敬东诉张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敬东,张世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5348号原告宋敬东,男,1967年5月1日出生。被告张世奇,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敬东与被告张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敬东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世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敬东撤回对被告张世奇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霍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