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徐强、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强,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天津布瑞特工贸有限公司,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李惠萍,李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489号申请人:徐强,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汇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民立,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文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帝达工业园内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李少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布瑞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四维路。法定代表人:李元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园22号。法定代表人:李惠萍,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新区广海道5号。法定代表人:李金林,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惠萍,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李振龙,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徐强与被申请人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天津布瑞特工贸有限公司、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李惠萍、李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位于塘沽宝山道3××号房地产(房地证号:津字第1070209043**)、宝山道2××号房地产(房地证号:津字第1070209043**)、宝山道3××号房地产(房地证号:津(20**)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号房地产)进行查封,并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天津布瑞特工贸有限公司、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李惠萍、李振龙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1218478.6元或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徐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天津蓝川木业有限公司、天津布瑞特工贸有限公司、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天津红枫谷家具有限公司、李惠萍、李振龙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1218478.6元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黎增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茂秋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