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华枫与熊绍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枫,熊绍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张华枫,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熊绍彬,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华枫与被执行人熊绍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5月18日前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36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执1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