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田阿曼、冯国柱、田中秋、王巧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田阿曼,冯国柱,田中秋,王巧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初1554号原告: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兴华路中段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松、张佳伟,该公司南智邱微贷分中心总经理、客户经理。被告:田阿曼,女,汉族,住辛集市辛集镇留双营村南大西街被告:冯国柱,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田中秋,男,汉族,住辛集市车站街南侧化工路西棉油厂生活区。被告:王巧义,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阿曼、冯国柱、田中秋、王巧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90,减半收取计10095元,由原告辛集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齐玉会人民陪审员 王梦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