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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安乡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温新武、沈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乡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新武,沈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1执84号申请执行人安乡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作唐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马新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永辉,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乡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温新武,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被执行人沈卫平,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住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乡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新武、沈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乡鑫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温新武、沈卫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温新武、沈卫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毅审判员 邓新华审判员 车世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