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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红旗与杨青竹、瞿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旗,杨青竹,瞿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724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旗,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执行人杨青竹,女,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卢氏县。被执行人瞿新民,男,195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卢氏县。李红旗申请执行杨青竹、瞿新民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根据李红旗的申请,依据本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申请人李红旗和被执行人瞿新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按期支付一定金额。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执72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