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桂春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桂春,北京百信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蒋桂春,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百信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31号1座6303室。法定代表人柏战。申请执行人蒋桂春与被执行人北京百信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22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桂春于2016年4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百信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3666.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百信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并已不在工商登记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220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清审判员 汪 霄审判员 史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