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朱开春与李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开春,李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朱开春,农民。被执行人李奕,农民。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地址: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11号。负责人林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朱开春与李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开春与被执行人李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90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佳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