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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侯恩波与山东诚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恩波,山东诚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9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侯恩波,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恒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员,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诚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法定代表人:丁廷锋,总经理。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恩波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0486.2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山东诚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山东诚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196.84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侯恩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和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59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贾承建代理审判员  台春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