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李玉钢、曲淑霞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李玉钢,曲淑霞,狄晓东,刘爽,李道森,雍士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14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负责人:温凯,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该支行清收人员。被告:李玉钢,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曲淑霞,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狄晓东,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刘爽,女,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李道森,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告:雍士霞,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铁力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诉被告李玉钢、曲淑霞、狄晓东、刘爽、李道森、雍士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82.00元,减半收取计1,54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为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