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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义,李忠义,李忠义,李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715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忠义,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曾于2011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义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忠义于2016年1月初一天,在沈阳市铁西区小五路39号楼三单元门前,盗走被害人何某双停放于此的电动车电瓶一组。2016年3月初一天,被告人李忠义在沈阳市铁西区艳璐街“京东快递”门前,盗走被害人刘某伟停放于此的电动车电瓶一组。2016年3月末一天,被告人李忠义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八路“百鸿美术”门前,盗走被害人王某带停放于此的电动车电瓶一组。2016年3月末一天,被告人李忠义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东路“鼎鼎香饭店”门前,盗走被害人李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车电瓶一组。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李忠义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东路“国大药房”门前,盗走被害人李某1停放于此的电动车电瓶一组。2016年5月8日9时许,被告人李忠义在沈阳市铁西区铁西广场国美电器附近,盗走被害人杨某宁停放于此的电动车电瓶一组,所盗电瓶现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016年5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李忠义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兴隆大都汇附近,盗走被害人李某红停放于此的电动车电瓶互助,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盗电瓶现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被盗电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7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忠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何某双、刘某伟、王某带、李某、李某1、杨某宁、李某红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起赃经过、起获作案工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忠义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现不思悔改,又行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忠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罚金款未交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忠义依法向被害人何某双退还赃款人民币八百零七元五角;依法向被害人刘某伟退还赃款人民币五百七十八元;依法向被害人王某带退还赃款人民币五百四十四元;依法向被害人李某退还赃款人民币五百四十四元;依法向被害人李某1退还赃款人民币五百七十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杨晓满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可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