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郑细丽与钱智勇、刘香红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细丽,钱智勇,刘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1978号原告:郑细丽。委托代理人:罗洁,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智勇。被告:刘香红。原告郑细丽与被告钱智勇、刘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钱智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6100元,原告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被告钱智勇银行账户。被告钱智勇还款5000元后,一直拒绝还款。原告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100元及利息(以本金511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住所地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两被告住所地在黄石市下陆区,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且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就管辖问题有相关书面协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青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