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一兵与被告闫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兵,闫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208号原告:张一兵,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闫秀娟,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原告张一兵与被告闫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张一兵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一兵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张一兵负担。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