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黄宏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2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宏,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沙洋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沙洋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沙检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金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黄宏在麻拾公路沙洋县曾集镇雷都村、柴集村等路段,以毒死蜜蜂等言语进行威胁,向外地养蜂人强行索要财物10次,共获取蜂蜜13斤,黄鹤楼香烟2包(20元/包)。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1.被告人黄宏户藉证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黄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王某1、刘某等人的陈述,4.沙洋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黄宏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黄宏的供述。公诉机关由此认为被告人黄宏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黄宏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黄宏认为起诉书指控属实,没有提出辩解,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宏在麻拾公路沙洋县曾集镇雷都村、柴集村等路段,以毒死蜜蜂等言语进行威胁,向外地养蜂人强行索要财物10次,共获取蜂蜜13斤,黄鹤楼香烟2包。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宏来到曾集镇柴集街北边古春太养蜜蜂的地方,找古春太要蜂蜜,古春太以蜂蜜已被老板收走为由未给黄宏,黄宏威胁古春太第二年还会来,并用脚踢了古春太的空桶一脚。2、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宏向在曾集镇附近养殖蜜蜂的李某3要4斤蜂蜜,李某3装了4斤蜂蜜给黄宏,李某3找黄宏要蜂蜜钱时,黄宏称没有钱,直接将蜂蜜拿走。2016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黄宏在离曾集镇蔡庙村约三、四公里的麻拾公路西侧,又发现养殖蜜蜂的李某3,遂找李某3要500元的保护费,在多次索要未果后,黄宏以不出钱有人来找李某3的麻烦进行语言威胁,后李某3给了黄宏5斤蜂蜜。3、2016年1月2日,被告人黄宏来到曾集镇雷都村十组麻拾公路边高某养殖蜜蜂的地方,让高某给其500元的“管理费”,后因本地人郑某帮忙未果。几天后,黄宏再次来到高某处,让高某给其2瓶蜂蜜未果的情况下,黄宏以“小心棚子失火”进行言语威胁,高某准备报警时,黄宏方才离开。后高某因害怕黄宏再次来找麻烦,遂通过郑某给了黄宏2瓶共4斤槐花蜜。4、2016年1月3日左右,被告人黄宏来到曾集镇柴集村四组麻拾公路边王某1养殖蜜蜂的地方,以这一块地方的养蜂人都归他管为由,让其交500元的“保护费”,王某1以卖了蜂蜜再给为由予以拖延。后该事情被黄宏亲属知晓,其亲属对其进行劝导,黄宏便没有再去找过王某1。5、2016年1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黄宏在经过曾集镇雷都村十组路段时,发现公路西边正在卸蜂箱的李某4,遂以“管理费”名义向李某4要500元钱,在遭到李某4拒绝后,黄宏以不让李某4卸蜂箱进行言语威胁,李某4喊来当地住户李德新后,黄宏才没有再找李某4。6、2016年1月7日,被告人黄宏来到曾集镇柴集村九组王某2养殖蜜蜂的地方,强行向王某2索要管理费,在王某2称没有钱的情况下,黄宏以让别人来找王某2麻烦进行言语威胁,王某2向黄宏说好话,并答应等收获蜂蜜后给黄宏蜂蜜,后黄宏因为其他事情,没有再找王某2。7、2016年1月上旬,被告人黄宏三次来到麻拾公路蔡庙路段吉某养殖蜜蜂的地方,让吉某交“管理费”,吉某均以等养蜂人来了一起交为由推脱。在黄宏第四次找吉某要其交200元管理费时,吉某提出报警,黄宏遂离开。8、2016年3月6日左右,被告人黄宏来到曾集镇柴集加油站南边的麻拾公路西侧张某养殖蜜蜂的地方,向张某索要场地费800元,在张某说没有钱时,黄宏将场地费降低至200元,见张某仍不肯给钱,遂以将周围的油菜打农药毒死蜜蜂,找其他人来要钱进行威胁。几天后,黄宏再次找张某要200元时,张某给黄宏购买了2包硬黄鹤楼香烟(20元/包)。9、2016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黄宏开车沿麻拾公路从荆门行驶到曾集镇柴集村街道北边的水泥路上时,发现一辆装满蜂蜜桶的河南牌照车辆,于是下车找货车司机刘某,以用手机拍车辆照片,不准刘某收蜂蜜为由让刘某给说法,并以砸刘某蜂蜜桶、让其走不出去等言语进行威胁,刘某报警后黄宏方才离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受理该案及办理的情况。(2)沙洋县公安局曾集派出所出具的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黄宏系被抓获归案。(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敲诈现场的情况。(4)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2日,黄宏到我在曾集镇雷都村养蜜蜂处,以管理费名义找我要500元钱,我没有同意,后来他又找我要蜂蜜,我想不满足他要求他肯定还会来找麻烦,我就给了他两瓶蜂蜜。(5)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2日左右,黄宏来养蜂的地方找我,让我给500元钱给他,我找黄的亲戚说了这事,黄宏才没找我了。(6)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3日15时许,我开车到柴集街北边路东边的一树林里拉装蜂蜜的桶,黄宏和另一个年轻男子开一辆红色小车到我车前面,想敲诈我钱财,我打电话报警后,黄才离开。(7)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今年3月6日左右,我卸蜂箱时,黄宏不让我卸,说去年别人在这里放蜂箱给了他800元钱,我没答应,过了几天他又来了,还是要我给200元钱他,没有办法,我到柴集街上买了两包20元的红硬黄鹤楼烟,跟他说好话说抽两包烟算了,他收下烟后说这事情还没有完。(8)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6日,黄宏到我养蜂的地方找我,要我交500元钱保护费,我没给,他又几次找我要钱,没有办法,我只好给了他5斤蜂蜜。去年我也在曾集这里养过蜜蜂,当时黄宏就来找过我,他打4斤蜂蜜后,我要他给钱,他说没有钱,有钱再说,说完拿了蜂蜜就走了。(9)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6日,黄宏到我养蜂的地方找我,要我交管理费给他,我没办法,只好答应他说等蜂蜜酿出来后给他一些蜂蜜,他才走。(10)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6日8时左右,我正在从货车上向路旁缷蜂箱。从路北边开过来一辆小汽车,车上下来一个年轻人找我要管理费,我当时看情况不对,就把老板李某2喊来,当时那个年轻人看老板说话了,就站在旁边没说什么。(11)被害人吉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初的一天,黄宏开车来找我,说这条路两旁的养蜂人都归他管,要我给管理费。我没给他钱,他就多次找我,后来我说我们养蜂都是有合作社的,你要是强行向我要钱,我就报警,黄宏听了这话后就问旁边那个年轻男子怎么办,那个年轻男子就急急忙忙的说,“走走走,不搞了”,他们两人就赶紧上车走了。(12)被害人谷某的陈述证实:黄宏去年3月份来找过我一次,他当时是一个人来的,来了之后就说,老乡,给我点蜂蜜,我那时还不认识他,就说蜂蜜已经被人收走了,他讲狠说:“我明年还来的,明年这块养蜂的人都归我管。”说着就把我场子上面的一个空桶踢了一脚。(1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黄宏找高某要钱、要蜂蜜及通过其给了两瓶槐花蜜黄宏的事实。(1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姓王的养蜂人跟我说我侄子黄宏无故找他索要钱财,让我教育一下黄宏,我想这事情是违法的,就跟黄宏说让他不要找别人麻烦,这样搞不好,黄宏当时听了我的话,后来就没有再去找这个姓王的养蜂人麻烦了。(1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下旬的一天中午,黄宏跟我打电话,说他在柴集拦了一辆拉蜂蜜的货车,在找别人要钱,要我过去给他帮忙。当时我在后港做事,我知道这事情是违法的,就没有去。(16)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我家附近的麻拾公路西边树林里的李姓养蜂人,去年他就跟我说过黄宏敲诈了他两瓶四斤蜂蜜,具体情况我没有过问。今年1月底的时候,他跟我打电话,说黄宏又来敲诈他,打他要钱要蜂蜜,当时我不在家,也让他不要给。过了几天,我在这个李姓养蜂人那玩,黄宏开车过来了,冲李姓养蜂人说上次跟你说的事情怎么说我知道他是来敲诈了,李姓养蜂人从箱子里拿了一瓶五斤蜂蜜给黄宏,黄宏拿了蜂蜜就走了。(17)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上旬的一天,一个年青人开一辆红色轿车过来找王某2索要500元管理费,我知道他是过来敲诈的,就对他说别人出门人不容易,蜜蜂在这里对油菜产量有好处,说他不能找别人要钱,这个男子听我这样说就离开了。(1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初,在我附近养蜂的李某4在缷蜂箱时,一个年轻男子索要500元管理费,李某4不给,这个男子威胁不许我们下蜂箱,我就冲他说别人来了有几年了,你凭什么不许下?我让李某4不管他,继续下。(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宏的自然身份情况。另外,本院委托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证实黄宏适宜非监禁刑。上列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宏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有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黄宏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云峰代理审审员周荣人民陪审员 贺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长珠 关注公众号“”